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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明确

玩球网 2016-12-02 00:00:00

  内地个人经深港通投资港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报记者 刘国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12月1日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

  一是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通知》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