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保收益”将终结 8月18日,中基协连续下发《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审查与自律管理》、《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均为“征求意见稿”),其中,除了对私募“3+3”投顾资格如何获得有详细解释外,最引起外界关注的莫过于对结构化资管计划的严格规定。 “备案3号文”中指出,“所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是指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同时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这实际禁止的是过去那种用劣后级资金保障优先级资金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的做法,而不是结构化本身。”北京某券商pb人士告诉记者,“不过,由于现在还是征求意见阶段,政策仍不明朗,所以我了解到的很多已提交申请的结构化产品都没批下来或者暂停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