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针对粤宏远A2015年年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询问。 2013年至2015年,粤宏远A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公司这三年间全都没有进行利润分配。对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未进行利润分配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三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前期披露的《三年股东回报计划》。 股东回报计划落空? 2015年4月16日,粤宏远披露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在规划中,公司称“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股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