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通知落实减持新规 ■本报记者 姜 楠 朱宝琛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沪深交易所日前分别下发《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就有关减持事宜做出进一步规范。 《通知》重申,上市公司大股东自2016年1月9日起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