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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告别“非常态” “51号文”亟待调整

玩球网 2015-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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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周谈

  9月21日,青海明胶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但在此之前的9月16日和17日,董事长连良桂及关联方分别增持了公司38.57万股和63.39万股股份;为此,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查询有关行为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笔者认为,此前出台的一些股市维稳政策可能需要修正,或者暂停适用。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禁止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等“窗口期”交易,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董监高利用业绩报告等内幕信息牟利。为了维护股市稳定,7月8日证监会出台《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俗称“51号文”),其中对董监高及大股东增持有诸多优惠性政策,比如第二条规定,连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可以不受“窗口期”限制(但需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也即为了救市,“51号文”默许董监高利用这些信息优势增持。

  青海明胶在9月23日发布公告回应称,连良桂先生及其关联方的上述增持,系此前增持计划的继续执行,重组筹划开始后至停牌期间,连良桂先生及其关联方没有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笔者认为,青海明胶在7月9日前后和8月26日前后,该股出现过连续十个交易日股价累计跌幅超过30%的情形,或许9月16日和17日董事长连良桂的增持行为,即使利用了内幕信息,也可能属于“51号文”的政策豁免范围,或难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