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 9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该政策调整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主要内容: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此次调整,重点加大了对持股1年以上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