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我国场外交易机构的种类和数量繁多,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出现,有必要设立统一的绩效评价标准,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这些市场的效率进行评估。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从而扩大资本市场的范围,促使资本市场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二是在挂牌和交易过程中帮助企业改进公司治理,提升企业素质;三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并通过交易修正证券的估值。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初,但由于定性和定位模糊、法制缺失等原因,发展过程反复和曲折,至今仍处于探索阶段。2013年1月起施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初步构建了股票场外市场框架:即全国性场外市场(新三板),地方性产权、股权交易市场(四板)和券商柜台交易市场(五板)。随着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制度创新的推进,场外市场(特别是新三板)交易日趋活跃,作用和地位上升。尽管如此,我国场外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影响市场体系发展的问题,需要加以重视。 我国场外市场的突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