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超 5月30日,多位专家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证券法》修改专题研讨会”上表示,《证券法》应当对调整的证券实行统一的发行制度,强调效率、安全并重。注册审核时限和在互联网环境下去中介化的空间值得进一步探讨。应明确中介机构和发行人承担的责任,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明晰投资者保护的细则,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更大作用。 建议统一发行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东方教授表示,应尽早结束证券发行注册与核准双轨制,《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当实行统一的发行制度,注册制应当适用于所有的证券品种。实际上,债券的风险小一些,但采用核准制,而股票风险大一些,将采用注册制,这是一种制度的路径依赖。要将当前的核准制改成注册制,根本原因是追求《证券法》的效率性,强调效率、安全并重。注册制的内核其实并非放松监管,而是监管的重点和时间段发生了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