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金谷源:隐瞒重大诉讼 2014年10月15日,金谷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北证监局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一)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3日送达。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1年报中进行披露;(二)昆山宏图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2年半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三)2013年8月20日,金谷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2013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四)2013年8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金谷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3年8月29日下达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13年10月16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3年10月23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