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发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则,相关工作正式启动。 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颁布相关规则,就发行条件、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利率、备案材料及豁免、发行及转让方式、承销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及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 上交所有关并购重组私募债的规定中明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发行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制法人,试点初期暂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购债备案申请沿用中小企业私募债现有业务框架和电子化申报渠道。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防范,并购债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监管机制,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聘请监管银行;同时应明确偿债保障机制、清偿安排、股息分配政策、受托管理及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当并购重组活动终止或出现交叉违约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应设置提前偿还本息的安排等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