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雷某银行卡诈骗洗钱案
关键词:银行卡、身份证
基本案情
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所得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刘某伙同雷某将上述资金通过网络赌博进行清洗,并将清洗后的赃款从赌博网站提出,转移至刘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其中,雷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收益,仍协助刘某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赌博收益,累计洗钱200余万元。
(1)上下游关联犯罪相互衔接,形成产业链条。近年来,部分银行卡犯罪出现“分工专业化、组织产业化”的现象。本案中,刘某为了实施银行卡诈骗犯罪,事先非法购入大量他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相关信息;然后又通过其他不法分子冒领了与被害人同名的银行卡。如果没有关联犯罪提供的便利条件,刘某的银行卡诈骗行为难以得逞。
(2)犯罪手法网络化特征明显。刘某银行卡诈骗、雷某洗钱案就是一例全程依托网络的典型案件。犯罪预备阶段,刘某在互联网上非法购入他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相关信息;犯罪实施阶段,刘某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冒用被害人的名义注册账户并绑定银行卡,随即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充值到其冒名注册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账户中;“清洗”赃款阶段,刘某又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了与被害人同名的银行卡,并将交易平台账户的资金转入这些银行卡,后续再伙同雷某将资金通过网络赌博进行“清洗”。
(3)资金快进快出、异卡转回资金。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普通投资者注册账户后,一般是先充值随即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即便投资不成需要提回资金,也是原卡来回,即转回最初划出资金的银行卡内。然而,这批刘某冒用被害人名义注册的账户,交易模式迥然不同:不仅在充值后迅速要求提出全部资金,而且均同时变更了所绑定的银行卡,坚持异卡返回,这种反常现象引起了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的关注
案例2:吴某胜等金融诈骗洗钱案
关键词:克隆银行卡、转移资金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4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检控被告人吴某胜、唐某,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胜、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吴某胜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案例3:胡某某非法集资洗钱案
关键词:高息、借贷、资金周转
基本案情
(2)善于包装,以投资理财为名,许以高额回报。胡某某本人及通过路某某等人,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称其拥有信用大厦的房产,经营典当行、铁矿、房地产等项目,借钱给胡某某可获得月息2%至30%不等的高额回报,其又购置了奥迪Q7、陆虎揽胜等豪华汽车,给外界造成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便对外非法集资。
(3)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房某系某银行支行行长,通过同事王某和胡某某相识。2009年4月,借给胡某某100万元,其中有50万元是自有资金,其余50万元为其在商业银行的贷款。2009年11月,通过房某从泰安市某银行以金属公司购买钢材名义,贷款700万元,贷款一直未还。同时,房某利用职务便利介绍一些公司和个人以高利贷的形式将钱借给胡某某使用,涉及资金7000余万元。
(4)利用多种方式转移资金,有意规避资金监测特征明显。一是将胡某某集资账户户名、账号告知参与集资人,由参与集资人在银行的各地网点存入现金或者转账交易。二是通过网上银行、ATM、承兑汇票等相结合的手段迅速转移巨额资金。三是使用其公司人员的多个银行账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避免账户集中、频繁交易引起银行柜员关注。
这是一起没有实体经营,完全靠虚假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
案例3:雷某银行卡诈骗洗钱案
关键词:克隆银行卡、转移资金
基本案情
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所得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刘某伙同雷某将上述资金通过网络赌博进行清洗,并将清洗后的赃款从赌博网站提出,转移至刘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其中,雷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收益,仍协助刘某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赌博收益,累计洗钱200余万元。
(1)上下游关联犯罪相互衔接,形成产业链条。近年来,部分银行卡犯罪出现“分工专业化、组织产业化”的现象。本案中,刘某为了实施银行卡诈骗犯罪,事先非法购入大量他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相关信息;然后又通过其他不法分子冒领了与被害人同名的银行卡。如果没有关联犯罪提供的便利条件,刘某的银行卡诈骗行为难以得逞。
(2)犯罪手法网络化特征明显。刘某银行卡诈骗、雷某洗钱案就是一例全程依托网络的典型案件。犯罪预备阶段,刘某在互联网上非法购入他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相关信息;犯罪实施阶段,刘某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冒用被害人的名义注册账户并绑定银行卡,随即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充值到其冒名注册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账户中;“清洗”赃款阶段,刘某又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了与被害人同名的银行卡,并将交易平台账户的资金转入这些银行卡,后续再伙同雷某将资金通过网络赌博进行“清洗”。
(3)资金快进快出、异卡转回资金。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普通投资者注册账户后,一般是先充值随即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即便投资不成需要提回资金,也是原卡来回,即转回最初划出资金的银行卡内。然而,这批刘某冒用被害人名义注册的账户,交易模式迥然不同:不仅在充值后迅速要求提出全部资金,而且均同时变更了所绑定的银行卡,坚持异卡返回,这种反常现象引起了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的关注。 |